自然資源部推動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全面實施
3月20日,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簽署第6號部令,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廢止4部規章,打包修改3部規章。
此次規章清理工作旨在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決策部署,推動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全面實施,加快落實機構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要圍繞三方面重點開展:一是清理與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不符的內容。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二是貫徹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明確提出改革土地計劃管理方式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進行了改革完善,因此原有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已不再符合改革實踐的要求,需要及時廢止。三是對行政執法、聽證方面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整合。圍繞自然資源部組建兩年以來的工作實踐,根據職責履行需要,對原“一部兩局”制定的有關規章進行精簡合并和修改,根據《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 號)等重要改革精神,增加了新的內容和工作要求。據此,廢止《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將《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修改為《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據悉,自然資源部組建后,一直將全面清理部門規章作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動自然資源管理職能重構“化學反應”的重要舉措。2019年7月以來,已組織完成了兩批部門規章清理工作。兩次清理結束后,自然資源部部門規章總數由52部減少為40部。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重點圍繞《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全面修訂及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實踐,繼續做好規章立改廢釋工作,不斷提高自然資源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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