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 推動提升審計質量
本報記者秦銘明 近日,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聯合印發《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選聘辦法》),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審計質量。
《選聘辦法》指出,國有企業及其股票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快完善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制度,規范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以及其他能夠充分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勝任能力的選聘方式,保障選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同時,《選聘辦法》對會計師事務所輪換、信息披露、審計委員會職責等重點事項作出規范,明確財政部門可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問詢函、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管理措施。
《選聘辦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內容:一是總體說明,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的企業范圍、適用的選聘事項等。二是選聘重點流程規范,對選聘決策機構、選聘方式、公開選聘的重點環節、評價要素、質量管理水平和審計費用的分值權重、具體評分標準、最高限價、審計費用浮動等事項進行規定。三是會計師事務所輪換、項目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輪換、信息披露等重點事項規范。四是監督檢查。五是附則。
《選聘辦法》主要從遏制惡性競爭,突出質量導向;完善輪換規定,強化獨立性要求;促進公平競爭;壓實審計委員會責任四方面進行規范。
《選聘辦法》要求,審計項目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累計實際承擔同一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滿5年的,之后連續5年不得參與該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國有企業連續聘任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不超過8年。國有企業因業務需要擬繼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超過8年的,應當綜合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前期審計質量、股東評價、監管部門意見等情況,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內部決策程序后,可適當延長聘用年限,但連續聘任期限不得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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